(经2018年12月13日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12月29日印发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依法行使管理职权,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推进依规管理、依法治校,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的申诉人为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工,被申诉人为学校及学校各级管理部门。
第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坚持公正、公平、“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依规处理教职工的申诉。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工会、人事处负责人担任;成员分别由学校领导、党委校长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4人(其中1人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教师)共11人组成,教职工代表(4人)由校工会推荐产生。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负责受理教职工申诉相关事宜,接受申诉受理、处理卷宗归档等日常事务,工会负责人兼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申诉人申诉请求,决定是否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进行调查,组织审理申诉人案件,并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三)向申诉人和被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四)监督申诉处理决定的执行。
(五)受理职工申诉的范围
1.处分;
2.职称或职务评定;
3.不予奖励或撤销奖励;
4.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
5.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
6.法律、法规、规章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对于申诉书内容完善的申诉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2.对于申诉书内容不完备的申诉,要求申诉人限期补充材料。申诉人补充材料递交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如申诉人逾期未递交补充材料,视为自动撤回申诉。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会议议事形式,集体研究教职工申诉事宜。会议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主持,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参加,表决须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会议应当如实记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签名。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通过讨论,认为原处分决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应作出维持原处分的处理决定。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通过讨论,认为原处分决定存在事实证据不足、定性不够准确的,应当拟定补充调查、核实的问题,指定不少于两名委员的核查小组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的情况讨论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如果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决定与原处分决定不一致,申诉处理委员会将要求原处理单位重新认定。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申诉书后,就申诉事项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在处理决定书未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之前委员会意见应予保密。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形成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或者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第十四条 申诉人中途撤回申诉的,处理程序终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办法》(党办发〔2014〕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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