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促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依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陕西省高等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延伸,是教职工对本单位工作行使民主权利,参加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和基本制度。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和校工会指导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本单位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审议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2.讨论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包括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改革方案、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年度经费收支及使用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讨论通过本单位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如岗位聘任、职称评审、考核管理、收益分配、津贴发放等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或福利政策。
4.在同级党组织的安排部署下,监督、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积极推进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正确行使职权,教育引导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各单位行政负责人要重视二级教代会工作,支持二级教代会行使职权,认真处理二级教代会形成的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人数在60人以上的单位应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人数在60人以下可以直接召开教职工大会,但应严格履行教代会的程序和职权。学校直属企业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可参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民主管理工作。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构成:代表名额按本单位教职工人数的1/5—1/3确定。教职工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学院(系、部、所)教代会,教学、科研、推广人员代表应不少于百分之六十。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应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2.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一定的业务、管理知识。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关心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愿意参加民主管理活动。
3.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开拓创新精神,能够胜任本职工作,为人师表。
4.热心为教职工服务,顾全大局,团结同志,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5.能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本单位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代表必须在群众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按系(教研室、所、班组、部门或分公司)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年,届满改选,可连选连任。学校教代会代表为所在二级单位教代会当然代表。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发现代表有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行为,经教代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程序罢免或撤换代表。代表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程序补选。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按规定程序,对本单位和教代会的工作,有权发表意见、提交提案、提出批评和建议;因行使民主权利受到阻挠或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应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和国家以及学校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制度规范,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与要求,做好教职工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一般不设主席团,但应成立由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其成员必须是正式代表,科教人员代表应占多数,人数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由领导小组主持召开二级教代会。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每届3年,每年至少召开教代会1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大会的表决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教代会,应向代表说明,征得多数代表同意。遇到重大问题,根据党政建议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二级教代会或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 召开二级教代会由同级党组织研究审定,并报校工会备案,在工作上接受校工会的指导。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的主要议题,必须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政、工协商决定。
第十九条 各部门工会是本单位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党组织的领导下,负责组织代表的换届选举,做好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征集提案并负责立案、交办和督促办理,督促检查二级教代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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