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依法行使管理职权,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推进依规管理、依法治校,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的申诉人为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工,被申诉人为学校及学校各级管理部门。
第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坚持公正公平、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依规处理教职工的申诉。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分别由党委校长办公室(法治工作办公室)、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工会等单位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4人(其中1人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教职工)共7人组成,教职工代表(4人)由校工会推荐产生。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负责受理教职工申诉相关事宜,接受申诉受理、处理卷宗归档等日常事务,工会常务副主席兼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1.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2.对申诉人的申诉事项及事实理由进行研究审议,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3.协调有关部门处理申诉事项。
第七条 受理职工申诉的范围:
1.对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做出的涉及本人的处分决定持有异议的;
2.对职工职称或职务评聘、岗位聘任、考核奖惩等方面作出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3.对学校或所在单位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本人工资福利待遇的;
4.对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申诉书应当写明申诉人、被申诉人、申诉事项、申诉理由和要求、申请日期。申诉书内容应真实准确,相关材料符合申诉受理范围和原则。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书后,对申诉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登记。组织调查组对申诉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查阅收集相关政策规定和事实材料,提交申诉处理委员会审议,提出申诉处理意见,经会议确定形成处理决定。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参加,方可开会。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调查后,认为申诉人申诉的事项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应以书面形式反馈,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认为申诉人申诉事项原处理决定定性不够准确的,有关处理部门应予以纠正,应以书面形式送达相关单位,要求原处理单位重新研究认定,提出处理结果,反馈申诉人及申诉委员会办理。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事项应遵守保密和回避原则,对申诉处理意见应予保密。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第十四条 申诉人中途撤回申诉的,处理程序终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办法 》(经2018年12月13日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12月29日印发实施)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