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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工会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10-31 浏览: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规范采购方式与程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采购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校财发〔2025〕27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工作实施细则》(校财发〔2025〕28号),结合学校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有偿取得用于开展工会工作所需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采购范围包括:各级工会开展工作所需的用品、奖品、慰问品、福利品、设备、器材等货物,以及信息化建设、培训、活动组织等所需的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工会经费和学校划拨工会专项经费,且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和招采中心授权的采购项目,涵盖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工会(以下简称“校工会”)和各部门工会的采购项目。

第四条 采购工作应坚持“无预算不采购,有预算不超支”,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校工会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工会常务副主席担任,成员由分管当次采购工作任务的工会副主席、另一名工会副主席、负责当次采购工作任务的部长、工会办公室秘书组成,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由工会办公室秘书兼任。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对校工会开展的采购工作全程把关,具体职责包括审定采购计划、指导采购行为、监督采购过程等。

第六条 采购活动由采购领导小组审批采购方式后实施。采购方式包括磋商、谈判、单一谈判、考察谈判、网上竞价、网上比选、网上商城、续标或校工会采购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也可参照校级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一) 磋商是指通过发布采购公告,邀请潜在的、非特定的3家及以上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以综合评分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二)谈判是指通过发布采购公告,邀请潜在的、非特定的3家及以上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以最低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单一谈判是指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四)遴选采购是指通过发布采购公告,邀请潜在的、非特定的3家及以上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以综合评分法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其他方法确定不少于2家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五)考察谈判是指通过发布需求信息公告或采购单位推荐等方式获取谈判供应商,由校工会采购领导小组对3家及以上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场外谈判的采购方式。

(六)网上竞价是指通过学校采购服务系统,公开发布采购需求信息,有3家及以上供应商在网上响应,用户按照符合需求且价格最低的选标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电子化采购方式。

(七)网上比选是指通过学校采购服务系统,公开发布采购需求信息,有3家及以上供应商在网上响应,用户按照符合需求且性价比最高的选标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电子化采购方式。

(八)网上商城是指通过学校采购服务系统网上商城直购的电子化采购方式。

(九)续标是指在采购需求、采购内容规格型号相同及市场价格波动不大的情况下,从合同签署时间不超过一年的供应商处继续采购相同货物或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七条 采购程序

校工会各部室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进行采购。预算金额2万元(不含)以下的,分管当次采购工作任务的工会副主席、科长,报批工会常务副主席同意后进行采购;2万元(含)以上的,由校工会牵头部室填写货物和服务采购申请单(见附件),明确采购物资种类、数量、预算等,提交校工会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由校工会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定采购方式,指导实施采购。

部门工会货物和服务采购可参照校工会采购程序执行;采购金额超过2万元,须报校工会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采购合同与采购资料归档  

货物和服务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须包括采购申请单、会议纪要、采购公告、采购纪要、采购合同、验收单等,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全程留痕、可追溯。

牵头采购部室(或人员)负责本部门采购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管理、反馈和发布等环节的材料归档工作,除报账资料外,须留存一套完整采购资料交由工会办公室秘书(部门工会)收集整理并存档。

第九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泄露采购工作的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得违反采购工作程序和原则。如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行为,对相关领导进行问责;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采购的所有物资必须经工作或活动主管人验收、入库、下账后方可发放;采购单、发票等票据由经办人员和分管主席(部门工会主席)签名,主管财务主席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对票据存在手续不全、不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会计人员有权拒付(结账)。

第十一条 除网上商城采购项目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根据相关规定签订合同,实施采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