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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8-12-17  |  来源:校工会  |  阅读次数:

(2012年12月13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2012年12月27日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进一步促进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陕西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程序》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 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也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它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它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它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六条  学校在讨论重大改革方案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通知校工会负责人参加。对学校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教代会及校工会应向广大教职工作好解释和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七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按全校在编教职工5%左右的比例确定。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以基层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科教人员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工代表。   

  第九条  学校党委、行政领导和工会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推选为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将相应名额分配到有关部门工会参加选举。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若调离学校或离休、退休,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缺额可由所在单位另行补选。学校内部调动,不影响其代表资格。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代表如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取消其代表资格,缺额可由其所在单位另行补选。

  第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

  (二)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在岗位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做出重要贡献;

  (三)热心公益事业和教代会工作,热心为教职工服务,顾全大局,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关心、支持并积极投身于学校改革、建设与发展,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能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随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八条 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代表团为单位出席代表大会。代表团原则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人数较少的单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每个代表团推选团长1名,副团长1-2名。由团长或副团长主持代表团工作。

  代表团团长职责: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审议大会文件,收集代表提案,做好其它有关工作;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教职工,随时向校工会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群众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或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委、行政和工会主要领导,科教人员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

  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组织、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或通过的事项;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方案的审议意见;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问题。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设立执行委员会,委员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产生,由部分主席团成员,各代表团正、副团长,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部分成员和科教人员代表等组成。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对需要教代会审议或讨论的一些重要问题,由执行委员会会议行使教代会职权。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三育人”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人选一般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教职工总数超过80人的单位,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相同。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校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学校教代会的正式代表是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

第五章  教代会提案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应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围绕学校改革和发展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向教代会提交提案。提案至少须由一名代表提出,两名以上代表附议,也可由代表团集体提出,一事一案。

  第二十六条  对代表提案应及时进行登记、分类、审查立案。

  提案立案原则是:提案应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对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建设有重要意义,对职工的切身利益有重要影响。凡未立案的提案,作为代表建议或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答复提案人。

  第二十七条  凡经审查立案的提案,都要确定承办单位,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要明确主办和协办单位,制定落实方案,限期办理并书面答复提案人。不能落实的要说明原因。不能如期办理的,要及时告知代表提案办理的进展情况;校工会对提案和建议的办理要定期进行检查督办。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按照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安排,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做好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会议组织和准备工作;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对学校有关部门违反教代会制度的行为提出意见并督促改正;

  (五)指导学校各二级单位组织开好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

  (六)做好教代会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管理;

  (七)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12月26日学校印发的《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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